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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批复同意取消海南自贸港有关船舶登记主体外资股比限制
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,按照《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》,国务院近日批复同意自5月5日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,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,仅从事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航行、作业的船舶,取消船舶登记主体外资股比限制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截图
来源:海南日报客户端
记者:邵长春 陈雪怡
值班主任:戎海
值班总监:李国栋
内容审核:陈咏棋
责任编辑:周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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